本报讯 (记者 王天彤)3月31日,《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中心举行。发布会上,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市文旅局对《条例》作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。
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,《条例》经2024年10月25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,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二十八条,不分章节,从原则性规定、保护和保存、发展与利用、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。
商洛先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、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,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流传至今。截至目前,商洛境内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4项,省级42项、市级298项、县级423项,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人、省级传承人20人、市级传承人221人。
在《条例》制定过程中,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等相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深入保护单位、非遗工坊等,认真倾听代表性传承人、文化爱好者、传承经营和研发、生产单位的意见建议;组织多层次的座谈会、论证会,听取有关专家学者、基层单位、文化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,充分听取民意、汇集各方智慧。《条例》由市文旅局起草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,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、法工委认真审查、完善修改,经过市人大常委会“三次”会议审议,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。
《条例》的制定和实施,标志着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朝着规范化、法治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,必将对推动全市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,更好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,助力提升城市文化品位,宣传展示商洛深厚的文化底蕴发挥重要作用。